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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0-5-6
 
   4月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管道安全保护首先是管道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此前的审议,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搞好管道安全保护首先是管道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草案注重加强对管道安全的外部保护是必要的,同时也应适当充实管道企业对管道安全保护责任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补充:
  为从源头上保证管道安全,增加管道企业应保证管道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要求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中应遵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道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针对管道企业在管道运行中保障管道安全的主要环节,增加了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等规定。
  管道建设规划应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原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种植乔木、灌木等深根植物,禁止挖塘、修渠、修建温室等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公众提出,为公平妥善地处理好管道用地与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对因建设、保护管道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给予土地权利人合理补偿。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按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处理好管道建设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协调好城乡建设与管道建设关系。
  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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